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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之父"状告美影厂 动画著作版权纠纷多

2011年09月21日 17:38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葫芦娃之父”状告美影厂动画著作版权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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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脸、粗眉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勇敢正直的葫芦娃7兄弟曾陪伴“80后”度过了很多美好的时光,不少人都能哼起动画片里的旋律。葫芦七兄弟也成为中国美术电影的经典形象,胡进庆因此被称为“葫芦娃之父”。

  可就在不久前,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位老人,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葫芦兄弟”角色形象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8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葫芦兄弟》的版权归上海美影厂所有。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明天,上海二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记者昨天采访了原告方代理人及相关专业律师。

  初次确权

  葫芦娃是怎么诞生的

  198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根据民间故事《七兄弟》创作了文学剧本大纲。1985年底,电影厂成立《七兄弟》影片摄制组,指派胡进庆等人担任导演,胡进庆、吴云初担任造型设计。

  胡、吴二人绘制了葫芦七兄弟造型,其共同特征是:四方脸形、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兄弟服饰颜色分别为:赤、橙、黄、绿、青、蓝、紫。

  1986年至 1987年,13集《葫芦兄弟》完成;1989年至1991年,《葫芦小金刚》共6集完成,两片的葫芦兄弟造型基本一致。两片先以剪纸动画片形式在电视台播出,后在影院公映。

  法院确认葫芦娃之父

  1993年,胡进庆发现有人用他的葫芦娃形象造型出连环画,于是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沈如东等四人侵权。

  法院判决认为,胡进庆等人是动画片《葫芦小金刚》的编剧和人物造型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作连环画出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连环画不得再出版,并赔偿原告损失。

  从该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表示不介入诉讼,不主张对该案件中争议的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胡进庆等人对葫芦娃形象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胡进庆等的说法也未表示异议。

  再起波澜

  一款香皂广告再引官司

  时间到了2009年,汕头一家化妆品公司生产了一款香皂,外包装上用了葫芦兄弟的头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著作权被侵犯便起诉到上海市二中院,很多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胡进庆是从媒体上看到的报道,他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只是影片《葫芦兄弟》的制片方,不是人物造型的著作权所有者。

  老人便委托律师找到这家化妆品公司,对方此时正准备上诉,两位老人想申请被追加为第三人。但按民诉法规定,一审未作为第三人的,二审无资格作为第三人。

  胡进庆和吴云初只能另案起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去年1月,胡、吴诉上海美影厂要求确认其对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案正式立案。

  权利丧失

  原告是职务行为对作品无使用权

  “葫芦兄弟”造型究竟是谁所创作?这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电影厂表示,影片人物造型是由摄制组及其他参与人员集体讨论确定,著作权应归电影厂所有。

  胡进庆则认为,作为该片导演,他亲自创作并绘制每个分镜头台本中的人物造型,经吴云初修改,最终确定葫芦兄弟的形象,他们才是“葫芦兄弟”的创作者。

  法院认定,影片每集的完成台本和1996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兄弟系列VCD光盘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员名单均显示造型设计为吴云初、胡进庆。这样的署名实际上证明:是胡进庆和吴云初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

  但是,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的判决却令人非常意外。判决认为,两原告仅享有“葫芦娃”的署名权,但今后利用“葫芦娃”形象所获得的利益原告都没份。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葫芦娃创作影片时,被告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两原告作为被告方的造型设计人员,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是职责,其创作的成果应归属于单位。

  美影老厂长:没有买断著作权

  对此,胡进庆的代理律师孙昶林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电影厂作为制片方,只应享有电影的著作权。但著作权法规定,剧本、电影音乐、美术造型等均可从电影中单独出来,形成独立的著作权。所以,“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原告。

  孙昶林还告诉记者,“葫芦娃”创作时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厂长是美术片《大闹天宫》孙悟空的美术作者之一严定宪。严老在本案一审时已证明,创作《葫芦兄弟》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实行酬金制,但酬金只是劳务费用,绝不是著作权的买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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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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