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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曝铁道部宣传片黑幕:未经我审改便播放

2012年07月31日 09:1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张艺谋曝铁道部宣传片黑幕:未经我审改便播放

  三问/张艺谋

  一问/当初究竟是和谁签的约?

  张艺谋:只是和“新时刻”签的约,我个人和铁道部没有签约。除了我自己的酬劳之外,我不清楚剩下的钱在制作若干个版本的宣传片中到底有多少的花销,到底合理不合理。

  二问/导演到底拿了多少报酬?

  张艺谋:税后总共酬劳是250万。分两部分,第一笔是100万,第二笔150万,由新时刻公司分头交税。

  三问/这次牵涉到这个事情有什么经验教训?

  张艺谋:我自己觉得要反思这件事情,以后如果出现类似宣传片,希望自己要认真对待。如果国家要对这笔资金进一步处置,我将全面配合,接受监督。

  审计署不久前公布的铁道部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1850万元制作片头署名“张艺谋导演”的《中国铁路》宣传片,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铁道部、张艺谋和宣传片的制作公司饱受公众质疑。

  宣传片摄制的来龙去脉如何?张艺谋是否担任了该片导演并收取费用?1850万元投资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一事件对我们有何警示?记者对张艺谋导演、铁道部、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当事各方展开调查,揭开“天价《中国铁路》宣传片事件”内幕。

  被点名拍摄 中介公司拿到张艺谋亲笔授权

  记者了解到,2009年,铁道部拟邀请张艺谋导演拍摄名为“和谐铁路”(后改名“中国铁路”)的宣传片,并通过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找到张艺谋。同年9月9日,张艺谋同意委托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拍摄制作这部宣传片。据参与该片拍摄的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该公司未经投标便从铁道部获得宣传片的投资款,“点名让张艺谋拍摄,便通过我公司直接找到他”。

  拿到张艺谋亲笔授权后,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与铁道部直属事业单位“铁道影视音像中心”签订“《和谐铁路》宣传片委托摄制协议”。记者几经周折从铁道部内部人士获得的这份协议显示:该宣传片全部费用为1550万元,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张艺谋任导演,亲自完成拍摄创意文案、指导拍摄制作、编辑剪辑工作,并在片中署名“导演 张艺谋”。

  这位内部人士还透露,随后,因该宣传片制作期延长、需追加10分钟不同版本,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签订了补充协议,追加投资300万元,总投资调高至1850万元。

  税后拿250万 张艺谋多次参加创意会提建议

  张艺谋告诉记者,铁道部和他本人之间从未就该宣传片签订任何协议,亦无任何资金往来,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这个项目的“中介”,分别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和他本人签订了合同。

  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签订该片的摄制协议后,于2010年1月与张艺谋签订劳务合同。这份劳务合同显示:张艺谋负责宣传片的创意及艺术风格,并作为总导演参加前后期制作,向张艺谋支付劳务费用100万元(税后)。随后,因追加10分钟不同版本,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支付张艺谋150万元。

  张艺谋分两次收取250万元的酬劳是否缴税?北京市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单和相关信息显示:张艺谋前后两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47.3万元和70.5万元。张艺谋说,他多次参加宣传片创意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题,我希望从人的角度贯穿、以艺术方式切入;画面,除了唯美还要自然,不能总是火车跑来跑去;音乐,要展现各地特色,在剪接的节奏上有乐感……但最终的交付完成片未经我审改便在高铁上播放,播放效果最多达到我最初构想的三分之一。”

  张艺谋很惊讶 剩余的700余万元,有人拿了回扣

  张艺谋告诉记者,直到“天价宣传片”事件被曝光后,他才惊悉该片总投资竟高达1850万元。“2011年,审计署曾就该片进行调查,我提供了所有合同证据。现在回想,估计与该片投资额流向有关。”那么,除张艺谋收取250万元酬劳(税后)和117.8万元税款外,其余1482.2万元的投资到底去向何处?据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除张艺谋的酬劳外,该宣传片的实际制作费用(含税)也就六七百万,剩余的700余万元有人拿了回扣。

  铁道部宣传部的一位主管负责人透露,铁道部花费1850万元拍宣传片,就是冲着张艺谋来的,不然不会支付那么多钱。“至于1850万元,谁拿了好处,铁道部会彻查!”

  “得知投资1850万元的宣传片是违规招标,我很惊讶,虽然我不知情也无法控制,但我必须反思,要对社会有一份责任。”张艺谋表示,国家如果对这笔违规资金作进一步处置,他将全面配合,接受监督。

  记者28日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检方已查实“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向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账1400余万元,与合同约定的1850万元不符,其余400余万元去向正在追查。

  律师

  说法

  张艺谋所获报酬合法 劳动报酬不需要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维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1850万元,而公司支付导演费、摄制费的损失,由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分摊。” 不过李维表示,张艺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需要返还,“公司和张艺谋签订的合同,并不需要招投标,是双方真实的意向,该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张艺谋已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合法的。”据《经济参考报》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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