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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润东讨薪案二审 被告不满一审判决称事实不清

2012年08月31日 14:23 来源:北方新报 参与互动(0)

    何润东 李学仕 摄(资料图)  

  因演艺、代言酬金未获支付,何润东将老东家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何润东50万元。当然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院于8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

  何润东起诉称,他曾是当然公司的艺人,双方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了代理关系。合作期间,当然公司代理其与多个客户建立了演艺、代言业务关系,当然公司在收到客户支付的酬金后,扣除代理费用,再支付给他。双方曾于2011年9月15日、22日,先后致信及对账,确认公司收到代言酬金,应向何润东支付50万元酬金,但是当然公司一直未支付。因此,何润东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当然公司支付演艺、代言酬金50万元。

  一审过程中,当然公司答辩称与何润东合作期间,何润东单方声称终止公司的独家全约经纪关系,并多次私自参加商演活动,构成违约。同时,对账单并无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承诺性,且截至一审时,代言尚未结束,何润东无权要求结付尾款。此外,当然公司还表示,何润东私自参加商演、代言的酬金,应将代理费支付给当然公司,足以抵扣该笔代言酬金。

  一审法院认为,何润东与当然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从事演艺、代言活动,当然公司应按约定比例支付酬金。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何润东可随时要求履行。对于当然公司提出的何润东单方解除合同并私自参加商演、代言,及私自收取演艺酬金问题,不影响涉案款项支付,当然公司主张抵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当然公司支付何润东演艺、代言酬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然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混乱;对涉诉款项付款时间认定错误;并强调何润东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公司表示,何润东实际上是单方未经协商就与公司解除了代理关系,属于单方解除合同,这种行为已经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认为何润东的行为是诚信问题。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孙思娅)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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