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香港艺人莫名成隆胸代言人 丢广告代言起诉医院

2013年01月23日 16:23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范献丰 通讯员张宁报道

  艺人因上了“隆胸”杂志而失去广告;月嫂突然“被签约”其他家政公司;个人的婚纱照莫名成为影楼广告——未经本人许可,一些商家凭借侥幸心理,为节约成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为自身利益而影响他人生活,这类事件并不少见,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几起类似的案件。

  案例一 莫名成为隆胸“代言人”

  嘉嘉是香港某演艺集团的签约艺人,去年通过演艺公司拿到为一个健康饮品代言的广告合约。正当嘉嘉为拍摄代言广告进行准备时,演艺公司突然收到了饮料公司的通知,要求解除与嘉嘉的代言合约。

  演艺公司给嘉嘉看了随着解约通知一起寄过来的杂志,这是一本私立医院的广告杂志,杂志封面正是嘉嘉的照片。杂志中有一篇文章同时使用了嘉嘉的照片,文章称嘉嘉是该医院的病人,在医院做了隆胸手术,效果颇佳等等。饮料公司的解约通知中说,由于嘉嘉做过隆胸手术,不符合该饮料健康自然的理念,因此解除代言合约。

  嘉嘉拿着杂志气得浑身发抖,杂志中使用的照片是自己为某知名杂志拍摄的内页图片,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隆胸广告。嘉嘉下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搜集了证据,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被告医院辩称,自己主办的杂志是方便百姓就医、宣传生活常识的公益性杂志,不具有盈利性质;况且杂志上的照片是技术人员创作构思的,并不是使用原告的照片;同时,原告名气不大,不存在对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应对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收入和本身所具有的影响价值,以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被告杂志的性质、发行状态、影响范围以及原告的社会影响酌情作出决定,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案例二 金牌月嫂成别家“招牌”

  许阿姨是辽宁人,十多年前来到上海,一直从事月嫂工作。近年来这个行业快速发展,再加上许阿姨签约在一家沪上颇为有名的家政公司,客户多,信誉好,使得许阿姨接的单子也越来越多,收入也自然水涨船高,还被所在的家政公司评定为“金牌月嫂”级别,成了公司的金字招牌。

  这天,许阿姨突然收到了家政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许阿姨觉得莫名其妙。公司答复说她违反公司规定,在外面私自签约接私单。

  这是怎么回事?许阿姨连忙让女儿帮她上网搜索,果然在一家服务性网站看到了许阿姨的宣传广告,广告上是许阿姨的大幅照片,显示的家政公司并不是许阿姨签约的公司。

  许阿姨一看傻了眼,自己根本没听说过这家公司,却因为这家公司盗用自己的照片而失去了知名家政公司的合约,一怒之下,许阿姨将拿自己照片做广告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擅自从网络上转载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赔偿的主张,因对其实际造成的损失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考虑原告工作特性和被告的收益状况,酌情判决被告家政公司赔偿原告许阿姨3500元。

  案例三 个人婚纱照变影楼广告

  李骏长相英俊,是某选秀节目的十强选手之一。去年的一天,父亲打电话给他,说在市区一家影楼看到他和未婚妻的婚纱照做成大幅宣传册子摆在橱窗里,问他是否知道这件事。李骏挂了电话立刻驱车赶到这家影楼,果然看到自己之前拍摄的婚纱照成了这家影楼招揽生意的广告。李骏看了气不打一处来,原来之前他的这组婚纱照就曾经未经自己的许可被另一家摄影工作室用作宣传广告,为此他跟那家摄影工作室打了一场官司。现在又出现了这种情况,他立刻联系了律师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影楼停止侵权并向自己道歉,同时赔偿自己的损失10万元。影楼接到律师函后自知理亏,立刻从橱窗取下了李骏的婚纱照,但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无果,于是李骏将影楼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影楼辩称:原告的婚纱照底片是自己从网上购买后,选了几张制作成相册供顾客阅览,自己的确未与原告商量。自己知道情况后立即停止使用了该相册。因使用时间较短并未获得盈利且愿意与原告协商,但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法院将根据被告侵权使用原告肖像的时间、性质、后果、知道侵权后的态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影楼赔偿原告李骏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500元。

  ◎专家说法

  提升肖像权保护意识

  所谓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虹口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修耘表示,近年来,商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而引发的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原因主要有:一是侵权商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二是一些小型商家为节约成本而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意图获利;三是公民自身的肖像权保护意识较差,使一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到影楼拍摄婚纱照、写真集要与影楼签订协议时注意有关肖像权归属的条款,并保留相关单据;将自己的照片上传网络应谨慎,网络相册应使用密码,尽量避免他人轻易登录相册及下载照片;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注意搜集、固定证据,以便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刘欢】

>文娱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