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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评:网络音乐收费应先保作者“得”

2013年06月06日 16:2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6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百度音乐、QQ音乐、多米音乐、酷我音乐等音乐网站,将于近日开始提供收费类音乐服务,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昨天,虾米网确认了收费事实,其他网站则态度暧昧。

  无论音乐网站何时开始提供“收费类音乐服务”,我所关心的问题是,究竟谁应该是“收费类音乐服务”的最终受益人?在“收费类音乐服务”这条利益链上,谁的利益应该置于首位?

  音乐网站和唱片公司对于“收费类音乐服务”的热衷,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免费下载音乐的时代,唱片公司的利益损失巨大,音乐网站虽然吸引了流量,但是其经济利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网站和唱片公司属于音乐作品的传播者,它们在传播音乐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不言而喻,它们的权利和利益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不过,很奇怪的一点是,在人们七嘴八舌谈论音乐网站和唱片公司的得失时,却很少有人关心音乐创作者的利益。音乐作品出自创作者,他们处于音乐产业链的最上游,是音乐产业的源头,如果没有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源,何来音乐作品传播者之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正是由于音乐作品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心血的付出,用文字和音符创造出曼妙的智慧成果,才使得我们的生活有声有色,温馨浪漫,丰富多彩。

  因此,人们在关注“收费类音乐服务”,关心自己的钱袋子的时候,我们得提醒一句,一定要关注未来的“收费类音乐服务”所产生的收益的去向,该类收益应当在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以及音乐产业链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尤其,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不应被忽视,在法律上,他们的利益首先应当得到保护。孙国瑞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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