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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越终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律师及安雯对结果满意

2013年07月05日 14:34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开庭前40分钟,苏越爱人安雯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院

  摄/记者 郭谦

  在经历3年的起落之后,苏越案今天上午终审在北京市高院宣判,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此前二中院对苏越做出的15年有期徒刑的判罚,按照法律规定,这也是案件最终的宣判结果。

  宣判现场

  律师及安雯对结果满意

  8时20分,距离法院开门尚有40分钟,安雯便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高院。安雯此次旁听,刻意化了淡妆,胸前还戴着绿松石的项链和一尊佛像挂坠。但她仍旧保持沉默,传达室开门后,她独自走向角落,面朝玻璃,似乎不愿被人打扰。

  此后对着蜂拥而上的媒体,安雯破例接受了几分钟采访,她说自己凌晨才从工作地点赶回京。为了今天的宣判,她只睡了一个多小时便起身准备。她说,每次庭审都到场,就是为了能与苏越共同面对。

  “维持原判了!”9时20分,苏越的代理人陈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他表示,这是最理想的结果,在二分检提出抗诉后,作为辩护人,他与李律师都有些没底,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今天总算是松了口气。

  陈律师表示,苏越的情绪也非常激动:“但还没有哭!”安雯现场也难掩激动之情,所以要平复一下情绪再从法院出来。苏越的另一名辩护人李律师说,这个案子经历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苏越大概还有11年多的刑期。

  9时30分左右,安雯走出法院大门,她说听到判决结果后,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只有感恩和感谢,“结果很满意。”

  同时她也让苏越好好感恩,保重身体,对于其他事,她还没考虑好;就目前的还债金额,安雯表示不愿意提及。她最后说,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

  再审焦点1

  600万“民间借贷” 仍算犯罪金额?

  苏越案再审开庭时,检方抗诉的焦点之一是认为,法院认定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

  辩方提出,民事判决已确定的600万元民事借贷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法院采纳。

  检方抗诉提出,这一损失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的,且系执行苏越亲友财产,并非苏越主动归还,法院认定苏越“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认定 部分诈骗款已被追缴

  法院认为,在苏越被羁押后,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还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挽回了财产损失,虽然法院执行的对象是其爱人安雯的房产,但由于该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财产与刑事诉讼中指控苏越诈骗的事实重合,故可认定为诈骗款项已被追缴。

  在此过程中,苏越始终未逃避法律责任,其与亲友亦未隐匿财产,说明其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在法院审理期间,苏越的爱人安雯主动代其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再审焦点2

  苏越是否够条件获轻判?

  检方认为,苏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刑15年属量刑畸轻,应判处其无期徒刑;且该案尚有1983万元损失,已退赔金额与损失金额差额特别巨大,不应从轻处罚。

  辩方认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也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苏越犯罪更多是想帮公司渡过难关,主观恶性不大,且多年来他和亲属一直在持续还款。

  辩方指出,苏越被限制自由后,名下公司受到严重影响,要求短时间内偿还全部欠款不现实,此时更应看重被告人积极的认罪态度。

  判决认定 苏越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认为,苏越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在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弥补单位亏空、归还他人欠款实施合同诈骗,故案发确属事出有因。

  尽管苏越合同诈骗的数额确属特别巨大,但其将所骗取的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的借款和日常经营,没有挥霍;在被害单位向警方举报其涉嫌合同诈骗前后,苏越均在偿还欠款。

  苏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宣判结果

  驳回抗诉 维持原判

  综上,尽管苏越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由于其同时具有如实供述并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和酌定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并无不当,二分检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分检的抗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王巍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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