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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被诽谤案胜诉 获赔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2013年07月17日 14:00 来源:城市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张馨予状告夏萨沙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宣判,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2012年9月2日,微博名为“港怂萨沙”的网友夏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后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很快,张馨予方面于2012年9月7日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进行谣言澄清。随后,张馨予的代理律师也将夏萨沙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誓要讨个说法。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宣判被告夏萨沙:在全国公开报纸显著位置进行赔礼道歉,如若逾期,法院将连续三次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刊登致歉函并由夏萨沙承担相关费用;在其微博置顶位置持续15天赔礼道歉,如若逾期,法院将连续三次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刊登致歉函并由夏萨沙承担相关费用。(记者 徐子淇)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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