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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艺人与郭美美解约 诉讨保证金

2013年08月16日 11:29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认为郭美美系“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不适宜上电视,双方取消合同后,残疾艺人杨开山诉郭美美返还合同保证金。1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开山诉称,2012年3月13日,他与郭美美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12年4月28日晚7点,由郭美美和其联袂在济南文化广场举办慈善演唱会。

  合同约定,郭美美演出费6万元,合同约定先支付1万元保证金,余款于2012年4月25日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杨开山邀请了陕西卫视、奇艺网等十几家媒体对演出进行采访、转播。

  杨开山称,2012年4月10日,他看到关于前广电总局发文禁止网络红人上电视的相关报道,并接到电视台电话通知,郭美美曾在网络上炫富,故取消前往报道的计划。

  因此,2012年4月11日,杨开山发短信给郭美美商量取消演出,后者回复称终止合同,但拒绝返还1万元。

  杨开山认为,因郭美美不具备演出资格,致演出合同无法履行,诉至法院要求郭美美返还双倍合同定金2万元。

  12日开庭,郭美美本人并未亲自到庭,其代理律师吴俊强称,原告一方并无证据表明郭美美系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

  对于杨开山称前广电总局批判禁止网络红人上电视的说法,吴俊强认为,批判的内容针对电视节目,并不涉及民间演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有电视和网络采访及转播。

  在案件背后,近年来草根靠恶炒成名的现象值得关注。业内人士指出,靠恶炒出名虽比走正途成名成本低,速度快,一时获利也不少,但这种“好景”往往不长。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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