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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视台改播周星驰电影被判侵权 赔偿3000元

2013年10月25日 16:19 来源:东南快报 参与互动(0)

  《行运一条龙》剧照。

  《行运一条龙》作为1998年周星驰(星爷)主演的经典贺岁片,一直深受大家欢迎。时隔十多年后,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却因为将这部电影改成方言版进行播放,被享有这部作品发行权的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上,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坚称只是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侵权,这一说法没有得到福州中院和福建省高院的支持。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电视台侵权,需赔偿3000元。

  A 十多年前的电影版权起纷争

  《行运一条龙》是1998年周星驰主演的贺岁片,在香港制作完成并公映,曾经风靡一时,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归于沉寂。十多年后,这部电影却因为版权问题再起风云。

  据了解,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是《行运一条龙》在中国内地的发行单位,享有该影片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等。香港影业协会为其出具了一份“发行权证明书”。

  2010年10月3日,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未经该公司同意播放了该电影的方言版,即电影中人物对白配音以当地方言形式演绎表现,其中穿插了主持人对电影故事情节的介绍与评论,虽然对播放的影片有所删减,但基本再现了电影故事的主要情节。

  为此,美亚公司委托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播放《行运一条龙》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将电视台播放过程保存为视频文件,并固定在光盘中。

  之后,美亚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2万元。

  B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000元

  福州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上,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承认播放过该影片,但认为采用地方方言配音的演绎方式介绍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是为了丰富地方百姓的业余生活,发展地方方言,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个观点虽然得到审理此案的法官同意,但是法官认为这个积极意义的建立,必须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法官表示,被告对播放的涉案影片有所删减,但故事情节相对完整,已经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2万元,因未能提供实际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证据,也未提供其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依据。

  为此,福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公映的时间、热播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一审判决福建某地方电视台赔偿美亚公司3000元。

  C 电视台回应:改播电影只为发展地方方言

  一审宣判后,美亚公司、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均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美亚公司认为,自己“受伤”很深,3000元不足以弥补,一审法院对被告侵权责任认定畸轻,完全忽视电视台主观上属于故意侵权等相关因素。希望改判电视台赔偿3万元。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

  庭审上,两方“开战”。美亚公司提供“发行权证明书”、“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录播光盘三份证据。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亮出了五大反驳意见。

  第一,美亚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专有许可权利,连最基础的诉讼主体都不适格。第二,美亚公司未提供讼争作品《行运一条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提供的光碟系从网络上下载的。第三,美亚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无协会公章,形式上存在缺陷,无法证明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的证书号码是一致的,其涉及的英文内容,未提交中文译本,香港影业协会不具有授权民事主体在大陆区域行使著作权独占性的权利。

  第四,电视台播放的仅仅是素材资料并未构成侵权。其播放的素材资料仅是参照部分讼争电影的素材,揉进其他内容改编成当地方言的电影故事,其“独创性”是公认的,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也是对地方方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五,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法的证据调查主体,其所提供的监播报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美亚公司提供的监播报告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D 法院反驳:发展方言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根据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提出的5个反驳意见,福建省高院一一进行了反驳。

  福建省高院查明,香港影业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确认的作为香港地区版权的认证机构,该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讼争作品《行运一条龙》发行权证明,经我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转递,证据的形式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电集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理。

  这份证明书证明,大陆地区其他个人或机构在公共场合播放这部电影需要经过美亚公司同意,所以美亚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至于,美亚公司是否提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不影响其享有讼争作品的放映权。另外,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播报告也是合理的。

  福建某地方电视台认为自己只是播放了素材,但是监播报告显示,电视台播放的讼争影片已经覆盖了讼争作品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另外,发展地方特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电视台主张其系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看法是正确的。

  据此,可以判定,电视台播放《行运一条龙》的行为确实已侵犯了美亚公司的放映权。关于赔偿的数额,福建省高院也同意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的理由。所以,案件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保护电影版权势在必行

  省高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影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将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财产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受让人、被许可人的身份也就相当于原始著作权人,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享有对电影的著作财产权。

  电影的著作权人将其对影片享有的电视广播权授权给他人之后,被授权人便继受了电影的该项著作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被授权人还可以根据约定享有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的权利。

  本案具体侵犯了电影放映权,电视台要进行放映首先要向美亚公司购买版权。

  电视台同样要尊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简单地否认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利来逃避侵权责任。

  此外,据中国电影版权局保护协会曾公布的一组数据,我国电视台每年盗播电影在1200部以上,如果按照每部赔偿5万元的最低标准来算,每年中国电影被盗播的年损失金额达6000万元。如果这种盗播现象继续泛滥,对民族影视产业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为此,电影版权的保护势在必行。(记者 杨玉娟)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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