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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传》制作者为电影版分成与中影打官司

2013年11月07日 14:5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电影《武林外传》在2011年贺岁档票房不俗,本该是值得庆祝的事,却闹得两家投资方因分成打起了官司。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2009年12月31日,热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制作者联盟影业与中影制片分公司签订合同,联合投拍《武林外传》电影版。

  合同显示,双方共同投资1700万元拍摄影片,其中联盟影业占比30%,中影集团占比70%,按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之后联盟影业按约定陆续支付了510万元投资款。

  2011年,《武林外传》电影趁贺岁档在国内外上映。来自北京电视台文娱播报的报道显示,当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

  联盟影业一方认为,2亿元的票房收入仅是当年2月份28天中影集团的监控数据。实际上,《武林外传》电影版至4月份才下档。依同期市场行情估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超过3亿元,尚不包括约1000万元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

  可联盟影业却称,自己仅从中影集团获得约500多万元的票房分成,且被告知“是最终分成数字”。

  起诉书称,依据合同,中影集团应向联盟影业出具《武林外传》电影版制作成本财务报表,与影片拍摄、宣传、发行有关的各种账簿、原始合同和相关原始文件,按合同约定支付联盟影业相应的票房收益与发行收益。

  联盟影业请求法院判令中影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约1亿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案件审理

  被告“中影”

  反诉索赔2000万

  中影制片分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其认为联盟影业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严重拖延付款,给影片的制作及发行造成严重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两千余万元损失。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中影公司答辩称,电影《武林外传》票房获得成功,中影一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原告的起诉中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中影是影片的制片方,有权决定影片在制作和发行方面的所有事宜,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中影存在违约。

  此外,原告方在公共媒体和微博上,恶意宣传中影集团,种种被恶意歪曲的事实已经影响中影集团,希望原告停止此类行为。(记者 王巍)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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