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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官司开审 李亚玲诉陈思成聘编剧合同无效

2013年11月15日 16:3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爱情故事》中的导演及男一号陈思成(中)

  (记者 杨诗凡) 2012年的热播大剧《北京爱情故事》为主演陈思成赢得了众多粉丝,也成就了他与剧中饰演沈冰的演员佟丽娅的爱情故事,在他事业、爱情双丰收,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他失去了与之共同创作剧本的女编剧的信任。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编剧李亚玲诉陈思成聘请编剧合同无效案,这已是这对昔日好友第二次对簿公堂。

  09:30

  西城法院

  起诉陈思成 要求确认编剧身份

  《北京爱情故事》火了,随之集主演、导演、编剧于一身的陈思成也火了。嗅觉灵敏的投资方有意向将该剧拍成电影,陈思成公开声明确定拍电影的想法。此时的李亚玲,委托律师声明,称未经其同意使用作品侵权。

  此后,陈思成召开媒体说明会,声称李亚玲并不实际享有剧本版权。李亚玲就此起诉陈思成,要求法院确认其为著作权人。

  一对合作伙伴就此成了冤家。

  法院裁定陈思成、李亚玲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作者,两人共同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此后,陈思成反诉李亚玲侵权,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撤诉。

  判决,并没有让纠纷平息。

  编剧:要求确认导演私自签订合同无效

  李亚玲起诉陈思成,请求法院判决陈思成与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于2010年8月12日签订的《聘请编剧合同书》无效。

  此案上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9时30分,此案开庭,但李亚玲迟迟未到。15分钟后,陈思成的代理律师称自己要赶中午的飞机,希望法庭开庭。李亚玲的代理律师范秀霞两次打电话催促,9时50分许,李亚玲拖着行李箱出现在法庭门口连连道歉,称不熟悉路迟到。

  被告方陈思成本人未到庭应诉,由其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出庭。

  李亚玲说,她和陈思成2009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创作了《北京爱情故事》剧本。一年后,陈思成委托她在四川省版权局对《北京爱情故事》进行版权登记,注明著作权人为陈思成、李亚玲。

  此前,她一直向陈思成索要其与资方签订的《聘请编剧合同书》但直到将对方告上法庭,她才在制片方提交的证据中发现,2010年8月12日,陈思成单方与经典之旅签订了《聘请编剧合同书》。乙方是陈思成、李亚玲,但签字只有陈思成一人。

  李亚玲说,“这份合同未经我同意,也没有我的书面授权。”

  李亚玲的代理律师范秀霞表示,“该份合同实际上不是聘请编剧合同,而是剧本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由其编写的该剧剧本及制作完成后的电视剧及其附属产品的永久版权属于甲方。”

  合同约定除署名权外,剧本及电视剧还有附属产品归于经典之旅公司所有,但是这三项在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一份合同中只要有一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则整个合同无效。

  范秀霞表示,合同甲方是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我们发现电视剧的出品方,却变成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东阳狂欢者影视文化公司。

  导演:签合同得到授权 证据是博文

  对此,陈思成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称,他是《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联合编剧李亚玲的全权授权。

  陈思成说,他在2006年4月开始《北京爱情故事》的策划、创意等,并于2009年10月完成了剧本大纲以及前10集剧本创作。李亚玲是2009年11月加入剧本写作的,在他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了一稿改变和续写。

  陈思成称李亚玲全权委托的证据,是李亚玲写的一篇博文。

  博文显示,“2010年4月,新经典影视公司的老总曹华益先生独具慧眼,看到了北爱的前十集剧本,决定投资这个项目,并大胆启用思成做导演。直到8月10日,思成结束拍戏才有时间与曹总签订详细合约。我没有参与合约的谈签过程,而是非常信任我的合作朋友,全权口头委托给思成处理。”

  此外,陈思成还将李亚玲收取其支付的58.5万元稿酬,以及她受邀以联合编剧的身份参加电视剧出品方的首播发布会为理由,用以证明李亚玲在口头授权、书面确认的基础上,还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其向他授权的行为。

  庭审中,王军表示,他不同意李亚玲的诉讼请求。他认为,签订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得到了李亚玲本人的口头授权,并在事后得到了追认,其依据正是陈思成答辩意见中提到的李亚玲2012年1月18日发表的《<北京爱情故事>创作后记》的博客文章。文/记者 杨诗凡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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