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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超生被“罚”748万余元 征收依据公布

2014年01月10日 10:52 来源:东南快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发布声明,称已向陈婷、张艺谋夫妇发送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陈婷、张艺谋非婚生育三个子女,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法,依法对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

  据了解,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如果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张艺谋陈婷夫妇应在30日内一次性缴纳所有征收费用。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查处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案件的责任部门,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披露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细节,并对7487854元的超生罚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滨湖区计生局首先对当事人向滨湖区计生局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调查。通过履行法定核查程序,滨湖区计生局认定:在2000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760元;在2003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1062760元;在2005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518590元。两人在涉案三个年度的个人收入总计为358.41万余元。陈婷、张艺谋对三个年度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滨湖区计生局称,对2001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双方收入之和的三倍并根据2000年无锡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988元计算,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47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两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因2005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05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应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两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5197230元。

  综上,决定对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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