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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理应担责

2014年01月22日 17:3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这一长期备受争议的话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

  对此,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的集中体现。特别是食品、药品这样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特性、功效的描述和发布,必须实事求是,掺不得半点虚假。

  诚然,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基本的法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均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从“有权必有责”的现代法治原则出发,广告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取了利益和社会知名度,因而理当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负责,尽到对商品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否则,就必须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包括民事、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更何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明确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理所应当。(廖海金)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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