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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白静被害案爆料人被判未侵犯隐私权(图)

2014年02月10日 16:4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白静周成海婚礼照片

  演员白静死后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网络爆料人巨春雷未被认定侵权。2012年2月28日,青年演员白静被丈夫周成海刺杀身亡,周成海随后自杀。事发后,巨春雷第一时间在微博上爆料此事及二人情变等内容。因认为巨春雷行为侵犯女儿名誉和隐私,白静父母将巨春雷诉至法院,索赔百万。日前,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巨春雷不构成侵权,驳回白静父母起诉。白母不服已提起上诉。

  爆料白静之死 巨春雷被诉

  案件

  青年演员白静曾出演《血色湘西》、《功夫咏春》等影视作品。2008年,白静与周成海结婚。2012年2月,白静起诉离婚。2012年2月28日中午时分,周成海持刀在白静住所内将其刺伤,白静当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成海在刺伤白静后旋即自杀身亡。

  当日15时07分,巨春雷即在微博上爆料此事。此后至次日,巨春雷连续发布三条微博,公布白静被刺杀、周成海抢救无效身亡、两人积怨已深等有关消息。次日,巨春雷发出一条长微博,爆料白、周两人之间涉及第三者、经济纠纷、周母病中受刺激而死等恩怨纠葛。直至双方诉讼中,该长微博已被转发9000余次,评论4600余条,被多家媒体转载,并成为媒体报道周成海行凶原因的主要消息来源。此外,巨春雷还曾接受过部分新闻媒体的采访。

  2012年3月至7月之间,巨春雷又发表3条微博,称受到恐吓、骚扰,表明自己从未诋毁白静,劝白家低调哀思。

  白静父母认为,巨春雷借机恶意炒作,在对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臆想猜测,捏造情节,并通过网络发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大肆散布不实言论,对白静的人格进行恶意侮辱。假定巨春雷言论属实,也侵犯了白静的隐私。故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巨春雷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

  巨春雷则表示,他说的全部是事实,没有任何诽谤、侮辱的内容,其披露的目的也不是炒作,而是披露事实,还逝者一个真相、还事实一个公道,引发司法机关关注,让始作俑者受到法律制裁,并未侵犯白静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因白母以该案涉及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庭审未公开进行。据悉,为证明言论属实,巨春雷在庭审中提交了周成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书写的材料,此外,周成海的哥哥等多名证人也在庭审中出庭进行了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是以个人信息分享为特色的新型网络媒体形式,发言者多为非新闻从业人员的普通人。判断非新闻职业者的普通社会民众言论是否妥当,应比新闻媒体侵权的法律标准适当有所降低。

  关于巨春雷言论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根据周成海的刑事报案材料、周成海哥哥的证言等足以确认为真实,并非虚构,关于案件进展与周成海报案、行凶等行为之间的关联,符合普通人的推理判断标准,故不构成诽谤。关于评论性陈述部分,仅有一处使用“勾当”一词含有贬义,其余均为中性语言,无谩骂侮辱情节,但考虑到该言论系在其受到威胁骚扰的困扰之下,向特定人表达意愿,法院认为虽系贬义但在情理之中,不足以构成侮辱。基于以上情节,法院认定巨春雷的言论不构成侵犯白静名誉权。

  引起公众对涉嫌犯罪关注比隐私重要

  评价

  关于披露行为是否侵犯白静隐私权问题,法院认为巨春雷披露的婚姻、情变信息,确属隐私范畴。但是否侵犯白静隐私权,还要结合事件特殊性、巨春雷作为行凶者朋友知悉相关信息的特定立场、新闻价值等因素,在隐私保护、公众知情权、表达自由等法益之间权衡考量。

  法院认为,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被丈夫刺杀身亡,该事件本身符合公众合理兴趣,对其进行披露具有正当合理性。然而在披露死因时不得不涉及感情生活等隐私。其次,周成海行凶后自杀,这一事件对于公众处理夫妻感情、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具有新闻价值,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后者具有更高价值。第三,巨春雷作为行凶者周成海的朋友,知悉周成海的困扰所在,面对公众评论,希望公开原因并希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追究,系普通人面对同类事件可能作出的正常反应,且其披露时,对白静个人生活点到为止,语言保持了应有的克制,表明其动机并非满足公众窥私欲望,而是希望引发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只是事件之间的关联决定了其不得不提及白静感情生活。

  法院表示,引起社会公众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关注,是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相较隐私的保护,表达自由更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巨春雷的言论虽涉及白静婚姻、情变等隐私,但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白静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白母对判决不服,已于日前提起上诉。白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论述不足、法理失据、假文书获得认可和包庇、使用法律含糊、程序违法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张蕾)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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