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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老罗公司案二审开庭 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

2014年02月28日 14:4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方舟子诉老罗公司及优酷网侵犯其肖像和姓名权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方舟子的代理人当庭要求法庭改判被上诉的三方赔偿50余万元。

  2013年,方舟子和罗永浩的微博骂战升级到法院。方舟子一审诉称,作为一名10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揭发学术腐败现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自由撰稿人,2012年6月,他发现“优酷”网上有一个长达两小时的“罗永浩于2012年夏季在北展剧场演讲”视频,供网民浏览、下载。

  方舟子认为,罗永浩在为自己的英语培训学校讲话时利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于是将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圣嘉德培训学校及当时经营优酷网的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法律纠纷,根源在于方和罗的个人矛盾。双方从言语不合、观念冲突,到互相指责、互相揭短,再到泛化的言语讥讽、辱骂,直至将相互调侃的场合从网上微博转移至现实生活的演讲活动中。

  单独分析演讲中罗永浩使用方的头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显然无法理解其意义,但对于了解双方矛盾过程的听众或者网友而言,上述做法显然是一种条款和讽刺,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与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大相径庭。

  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鉴于演讲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该做法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用、假冒等情形。故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求。

  后方舟子上诉,被上诉人之一变更成优酷与土豆合并后的新东家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舟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庭审现场

  庭上,方舟子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以该法律纠纷是方与罗的个人矛盾,方未提交老罗公司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证据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双方的个人矛盾只是侵权的起因,不能据此判断恶意使用方的肖像行为的性质。

  此外现有证据可证明,罗永浩在演讲时将对方的微博原文进行了编辑和篡改,且“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三被告应做出赔偿。

  对此,老罗公司与至圣嘉德学校辩称,诉讼中的演讲是罗永浩的个人演讲,不是二被告授权主办的,至于相关微博则是个人演讲中使用的辅助资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认定是侵权。

  网站方面则认为,优酷网站只是一个平台,无法确认视频侵权与否。

  三方被上诉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会上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对社会有一个让渡,在没有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应该大度地允许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引用其话语。

  老罗的演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之一,据了解,当天的演讲是售票的,老罗曾表示收益将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对此,法官要求被上诉方尽快核实门票款的去向。(记者 王巍)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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