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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君哥哥维权案上诉 被告:邓丽君只是艺名

2014年03月10日 15:0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认为已故妹妹邓丽君(真名邓丽筠,邓丽君系其艺名)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邓丽君的哥哥邓某将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这起上诉案。

  去年2月13日,某演出公司在北展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邓丽筠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

  邓丽筠之兄邓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演出公司未经自己授权许可,举办的演唱会商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是对妹妹姓名权的侵权,商业使用妹妹肖像是对妹妹肖像权的侵权;请求判令演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也随着公民的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故公司并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演出公司向邓某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通讯员周薇 于婕)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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