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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评:明星代言“规避风险”不如“演绎真实”

2014年03月18日 15:20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新修订的《消法》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如果不识别产品的真伪,不了解产品质量的优劣,明星代信任何产品,都存在担责的风险。可见,无论是明星不使用代言产品,还是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亦或是转战隐蔽性较强的“微代言”,与其说是明星在“规避风险”,不如说是在逃避责任。特别是,明星热衷于貌似存在“零风险”的“微代言”,更是在钻法律空子和管理漏洞。

  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明星代言,与其被动“规避风险”,不如主动“演绎真实”。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弄假成真”是演戏的最高境界,但广告宣传可得实实在在,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对“微代言”的督查力度,遏制明星“规避风险”的利益冲动。(张西流)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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