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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不满被称董事身份造假诉媒体 索赔30万

2014年06月05日 15:1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底今年初,有关“林志颖科技公司董事身份造假”等信息一度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转载并热议。对此,林志颖认为该类信息的报道者《电脑报》及华商网的不实报道,已对自己名誉造成侵权,因此将华商网、《电脑报》及作者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林志颖诉称,自己是中国台湾地区著名演员、歌手、赛车手。

  2014年2月8日,林志颖获知,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商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域名hsw.cn)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并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该失实文章给林志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林志颖一方认为,上诉文章明确阐明相关内容引自《电脑报》(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总第1128期)的相关报道,原标题是《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该文是以《电脑报》记者黄旭(笔名:黄枪)的名义发布,在明显位置标注有“掺水的科技达人”、“子虚乌有的操作系统”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诱导性标题内容,甚至将与林志颖没有任何关联的“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为是原告26岁创办的。

  2014年2月10日第5期,总第1135期《电脑报》再度发布了《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并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林志颖名誉。

  林志颖认为,自己蒙受了极大的误解,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被告三家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贬损了林志颖一直以来塑造的正面形象,严重降低了林志颖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故林志颖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

  上午现场 《电脑报》认为自己无过错

  8时40分,林志颖的代理人及被告一方走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华商网表示,涉案文章转自网易,根据其与网易公司的合作协议,他们可以对网易公开发表的稿件进行转载,所以转载行为并不违法。对于林志颖董事身份的问题,华商网称,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而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华商网同意道歉,不同意核实损失。

  《电脑报》认为,报纸已经发行完毕,不存在收回的问题。刊发的调查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名誉侵害,不存在过错。《电脑报》享有舆论监督权,已向台湾工商机构查询,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电脑报》还表示,他们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林志颖现在并非董事身份的结论,至于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

  《电脑报》称,已依据法律尽到最大排除义务,且没有排除存在其他的可能,包括名誉董事。在文章结尾也没有得出林志颖董事身份是虚假的结论。整篇文章的基调就是调查和求证,所以不存在过错。(记者 王晓飞)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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