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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咪合同纠纷案败诉 连带偿还76万余元

2014年08月12日 10: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因舞台剧制作合同纠纷,齐某将歌手张咪及北京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简称设计公司)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齐某及张咪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制作合同书》,设计公司返还齐某88.3万余元,张咪就其中的76.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0年9月12日,齐某与设计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齐某投资100万元,负责艺人选拔、投资及管理等工作,设计公司负责音乐剧本及音乐的创作与完成、境外商业演出接洽等,双方特别约定建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后专款专用账户以张咪名义设立,齐某向该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张咪出具了收条。2010年10月,齐某与张咪、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书面材料,三方同意支付德国编曲者音乐制作酬劳及三个月公司运转费用共计23.3万余元。

  齐某称,直至张咪承诺的音乐舞台剧首演时间将到,未看到设计公司、张咪承诺的与舞台剧创作有关的制作团队、主创人员、音乐剧本等。经查访,设计公司、张咪均没有涉外演出资质,承诺期内没任何实质性工作,100万元投资款被张咪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后一少部分被其擅自动用,而大部分被张咪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制作合同书》,设计公司返还齐某88.3万余元,张咪就其中的76.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齐某与张咪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咪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允许设计公司动用投资款征得了齐某同意,故对于相应非法动用的款项及剩余款项应与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综上,齐某与张咪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铁柱)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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