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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在娱乐节目中摔伤 电视台被判赔14万

2014年10月23日 15:03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轻幼师晓芳受邀参加一家电视台的活动,在现场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致使晓芳胸部受伤,构成8级伤残。治愈后,晓芳将该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0月22日,该案经过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电视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晓芳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办案法官介绍,24岁的晓芳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2012年12月受电视台的邀请参加节目。在2013年1月节目举办过程中,电视台让参赛人员在未穿防护服、也没有给参赛人员讲述安全防护知识和措施的情况下在布满冰雪的场地上体验,导致晓芳受伤。因电视台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晓芳的受伤,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广告公司签订节目合作协议,对节目的招商运营及购买选手的意外伤害保险、场地所需的设备租赁等事项的约定,是广告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协议,不能免除电视台在本案中对晓芳受伤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法庭审理后,认为电视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电视台赔偿晓芳14万余元。(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刘霞)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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