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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等被告均否认侵权 请求驳回琼瑶诉讼请求(图)

2014年12月05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于正等被告均否认侵权请求驳回琼瑶诉讼请求(图)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12月5日电 今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原告方首先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余征(于正)代理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分三点驳斥了原告琼瑶说法。

  余征(于正)代理人表示,第一,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没有发表的话被告如何接触到。第二,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因此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电视剧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

  第三,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同作为被告的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分别发表了答辩意见,并否认侵权。

  湖南经视公司分八点发表了答辩意见,称“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而自己公司也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涉案电视剧”。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则表示与余征(于正)的答辩意见相同。

  万达影视公司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分三点阐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万达影视公司表示,“答辩人对《宫锁连城》一剧仅进行了投资,在片尾作为出品方出现,不享有著作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东阳星瑞公司则表示“同意其他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且,原告请求保护的是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人物脉络,是以时间发展顺序归纳的,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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