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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公司向华谊索要8610万票房分红一审败诉

2015年04月15日 17: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周星驰。中新社发 陈骥旻 摄  

  中新网北京4月15日电 (记者 于立霄)由著名电影人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崴盈)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华谊)告上法庭,索要双方合作拍摄的电影《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861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三中院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崴盈公司于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先后与华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该片市场表现较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将给予周星驰公司票房分红。

  崴盈公司诉称,双方就票房分红问题,曾通过邮件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西游降魔篇》最终票房收入为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约定,华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华谊方面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双方最终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

  华谊称,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票房分红基数也应先扣除院线等各方分成,而扣除之后,华谊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不足5亿元。因此,华谊对该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

  《补充协议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该案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尤其是对票房分红基数条款的修改。由此可见,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实际是对合同文本的洽商过程。

  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以签字、盖章生效,原被告间的《补充协议二》均是电子邮件往来,虽然写明了有签约意向,但由于双方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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