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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供大于求” 中国宏观调控煤炭进出口

2006年08月02日 08:15

  中新社北京八月一日电 题:中国宏观调控煤炭进出口 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中新社记者 刘长忠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煤炭的检验监管自今日始从原来的促进出口,调整为宏观调控进出口。这表明,中国实行宏观调控和能源政策中,正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力度。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涉及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提出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等。

  这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四种类别,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比较原《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新《办法》检验检疫机构对煤炭的检验监管已从原来的促进出口,调整为宏观调控进出口,加强和规范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据了解,按照新《办法》,今后不再实行煤炭出口质量许可制度,规定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四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称,在新规定框架下,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要求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分析人士认为,《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在控制煤炭出口,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配合中国正在进行安全生产对小煤矿的限产整顿。

  中国在经过了几年煤炭供需紧张期后,随着煤炭产能扩大,运输的协调,中国煤炭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据透露,权威部门认为目前正是整顿煤炭市场的最好时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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