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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并购新规引人瞩目 加大反垄断审查力度

2006年08月14日 04:00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三日电 题:中国外资并购新规引人瞩目

  中新社记者 俞岚

  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引起各界广泛注意。

  不少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与近期颇受关注的“凯雷并购徐工案”密切相关,中国政府希望通过这个“快速”出台的《规定》稍稍平息国内对外资并购日益高涨的反对情绪。最近一段时间,包括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研究院等中国最高智囊机构的人士都对外资并购表示了担忧。

  舆论普遍认为,新规凸显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决心以及将加大对反垄断审查力度的新动向。

  《规定》十二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第五章还专门就反垄断审查作出规定。消息人士透露,其中部分内容可能转化为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相对于目前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新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无疑将对规范外资并购起到积极作用。

  但部分国内学者指出,新规存在不少漏洞。譬如对于“重点行业”的界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并购顾问能力的认定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也有学者坚持,中国应当尽快出台《并购法》。因为外资并购,特别是对国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并购对中国整个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显然缺乏力度”。

  境外媒体认为,新规定赋予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权,必要时“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可能会给外资并购增添许多不确定因素。

  商务部条法司官员称,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交换并购境内公司是《规定》的一大亮点,为外资并购拓宽了渠道和手段。股权交换是国际通行的并购方式,但因为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在中国很少使用。各界对《规定》允许股权并购均给予了充分肯定,称中国政府此举具有“前瞻性”。

  新规定将于九月八日正式施行。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所所长张燕生表示,《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比之前的《暂行规定》更有可操作性,更明确,“这对外资是有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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