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IT|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儿子委托购房父亲占为己有 10年争夺房产终平息
2007年04月10日 16:09 来源:南方日报

  为了一套房产,亲生父子反目成仇,10年间两次对簿公堂。近日,梅州市兴宁法院对这起“家务案”进行执行调解,产权归子,居住权暂归父,使这宗父子争房案终告平息。

  事出意外

  子托父买房不料居所被占

  据悉,1997年10月,朱某夫妇出资10万余元委托朱父在兴宁市大坪供销社购买一套门店,同时双方签署了“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以此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朱某。岂料,朱父未经儿子同意,将该房登记办理为自己所有,之后强行入住该房屋,致使朱某返乡后无家可归。

  由于多次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将其生父告上兴宁法院,父子争房案一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在庭审过程中,朱父辩称自己被儿子诬告,房子是其出钱、出面去买的,至于“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朱父则表示那是虚假的,并无法律效力。朱父还表示自己其余4个儿子也坚决反对朱某私吞房产,加之自己原来的住所房顶破裂,随时有倒塌危险,所以这套房产理应归他。

  司法鉴定

  被委托人签名确为朱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上,被告朱父已明确说明其受原告朱某的委托购买了该房产,该房产权属付款人朱某所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委托书进行笔迹鉴定,认为被委托人的签名确为朱父所写,该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房地产转让合同、朱父支取朱某存款等相关证据材料均证实朱某为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买受人。因此,尽管朱父表现得“十分愤怒”,法院最后仍依法将房产判归朱某所有,而朱父未经其同意强行入住该房屋,属侵权行为,应迅速搬离该房屋。

  调解争执

  子让居住权父子握手言和

  朱父并不服兴宁市法院的判决,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朱父又向梅州市检察院申诉。同时,朱父还向梅州市人大申诉,在新闻媒体(包括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等,朱某现居香港)登发文章,对朱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歪曲法院判决。父子矛盾不断加大,父子关系趋于决裂,70多岁的朱父甚至扬言,死都要死在房子里。

  因朱父未能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兴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召集父子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朱某表示,此房在确定为自己所有的前提下,可给现住危房的父亲居住至去世,并放弃要求父亲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朱父也表示接受和解方案,放弃对该房产的争执。

  父子俩最终握手言和。(陈球 卢颖 廖思谦 黄义涛)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