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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物业官司引发新话题 业委会败诉谁赔偿?

2006年08月09日 09:19

    2006年3月13日,来自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北京为例,北京大约有4000个居住小区,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留资)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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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9日电 业主委员会被判赔偿,钱从哪儿来?虽然案子判了半个多月,但直到8月4日,作出这一判决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还在为这事犯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此前,因不满物业服务,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称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在未解除原物业合同的情况下聘用新物业公司进驻,并雇保安接替原物业。为此,原物业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物业)将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告上法庭。7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公司程序违法,赔偿佳顺物业损失7800余元。

  2004年8月,佳顺物业与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5年。今年1月8日,因认为佳顺物业服务有问题,业主委员会带领自行聘用的30名保安员和新聘物业人员进入小区,向佳顺物业宣布更换物业,并派新保安进驻原保安宿舍。在接管过程中造成部分财物损失。佳顺物业以此为由起诉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并索赔1.5万余元。

  业主委员会认为,佳顺物业的服务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已有2/3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并以此请求法院驳回佳顺物业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佳顺物业与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如不满意佳顺物业的服务,业委会应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双方合同。业委会单方宣布解聘佳顺物业,并由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物业,在程序上属违法。

  法院一审判处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连带赔偿佳顺物业损失7881元。

  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汪旭认为,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明显不合理”。他说,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自治组织,是“自发的公益性团体”,显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既然没有财产,那用什么来赔呢?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如果进行罚款,最后只能由全体业主承担,而这是不可能执行的。”

  “我们是不会掏钱的。”王府家庭农场小区的业主代表之一王女士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光大家园业委会主任陈兵认为,业主委员会被要求赔偿,由全体业主共同赔偿“毫无可行性”。他说,除非业主大会同意,这还要有个前提——业主大会掌握着理应属于它的财产。不然,挨家挨户收钱,试问哪个法院能执行?

  “责任就像踢皮球,一旦滚到业委会这里,它就没法踢,滚到业主那里,更是个‘笑话’。”陈兵这样说。

  法院:一个试探性的判决

  业主和律师的态度也正是法院担心的问题。8月4日,刚从会议室出来的法官冯自华很发愁:“将来这一判罚如果被终审维持,也没办法执行。”

  “这样的矛盾终于产生了。”陈兵似乎并不奇怪,“这是大家一直担心的”。

  他感到奇怪的是,就在半年前,同样在昌平小区,曾发生过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太平家园小区业委会上诉的案例。“而现在,业主委员会已经可以出现在被告席上了。”

  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主任刘振波也感到“蹊跷”。他说,在佳顺物业起诉初期,法院曾以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不具有应诉资格为由驳回其上诉,并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当时的业主委员会主任马晓芬。而仅仅过了几天之后,马主任又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通知业主委员会领取诉讼单,准备应诉。

  记者又一次询问法院,法院对此的解释是经过讨论,认为根据新修改的《物权法》(草案)87条,“当发生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事件时,业主们可以业主会议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个人名义起诉”,等于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上诉的权利,而由此“推定”业主委员会也应享有被告资格。由于找不到适用的法条,法院方面称,“我们也只是作一个试探性的判决”。

  出路在哪里

  对于业主委员会目前的法律地位,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主任刘振波一肚子苦水。他呼吁给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认为有了独立财产,成为正式法人实体,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好做得多。他希望,将来业主能够交纳一定的资金给业委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交付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等,同时业主委员会享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使得业主委员会能够具有法人资格。这样,“起诉权有保证”,而且,“业主委员会应该对不正当的行为有权利监督和制止”。

  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不久前,他在某网站组织的一次讨论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我们通过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然后再给它一定的资产,让它注册成为一个社团法人,到政府登记。”

  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则有不同看法。“如果业主委员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拥有了独立的财产,就不再是业主委员会。”他的担忧是:由谁来监督?目前业委会只享有业主大会决议赋予它的几项权利,如代表业主上诉等,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一旦它成了法人,必然会增加自己的职能,这就成了另一个物业公司了。

  他的结论是,业主委员会不应当具有法人地位。然而,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法律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于过错造成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那么,一旦涉及赔偿,法院将如何执行?

  作出判决的法院似乎也出于无奈。昌平区法院的冯法官提醒记者注意判决中的“由业委会和信实达物业公司共同赔偿”的语句,其中信实达物业公司是具有赔偿能力的法人,“所以,要执行的话只能两方自己商量了”。

  据悉,一周前,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和新物业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将上诉状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蜜 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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