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别墅面积“缩水”一半 逸墅新苑业主状告房产商

2006年09月13日 15:05

  中新网9月13日电  据《新闻晚报》报道,住了一年,发现房子的有效建筑面积少了一半,上海浦东新区高东镇逸墅新苑的32位业主坐不住了,他们将开发商泽东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现在,其中4户人家的审理已接近尾声,另外28户的诉状法庭已经受理,即将开庭。

  下沉式院落欧式风格

  王乙(化名)是这32户业主之一,2004年他买了逸墅新苑某号101室。他告诉记者,买的时候就是上下两层的复式房子,两层房子的结构和面积基本差不多,楼下也有卫生间和下水系统,虽然下面一层的大半是埋在地下的,但因为前面开了个下沉式的小院子,地下层的前窗和前门都是全明的。当时还有售楼小姐告诉他们,这是一种欧式的建筑风格,就是下沉式的院落。

  王乙持有的预售合同上写着,该房暂测的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为上3米,下2.8米”,并补充了一句“该套建筑面积含地下一层”,在房屋用途一栏,注明为“居住”用房,约定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单价。从这份预售合同上,王乙和其他的30余户业主没看出房子有什么异样。当时逸墅新苑还是期房,这些业主买下来的价钱基本在每平方米3500元—4000元之间。

  房子缩水一半

  2005年5月,小区交房,业主们开始忙着装修。后来小产证办下来,很多人看了一眼便束之高阁,并没有注意到最后一页注明了“101,房屋类型为公寓,用途为居住;地下101,房屋类型为其他,用途为特殊”。直到今年5月,张辛(化名)打算卖房子,便把房屋信息挂在了网上,谁知第二天,她就接到了房产交易中心的电话,对方告诉她,她房子的建筑面积不能算200平方米,只能算100平方米,因为地下层的性质为“其他”,不能算作建筑面积。消息一出,整个小区的业主都慌了。

  小区一共40多户,其中32户坐到了一起,起诉房产商。

  双方各执一词

  9月6日,浦东新区外高桥法庭里,密密麻麻坐满了人,他们都是逸墅新苑的业主,先提起诉讼的4户,审理已接近了尾声。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泽东置业出售的是居住用途的200平方米住房,现在仅有100平方米是居住用途,所以,房产商没有履行预售合同的约定。因为101室的地面层和地下层的使用性质不同,今后在抵押贷款、房屋转让过程中,都会形成障碍,给业主造成了损失。

  在2005年开发商卖出的一套101室中,地上101室和地下层各签了一份合同,两者的单价也不一样,所以,他们认为,房产商应当据此补偿其中的差价部分。

  被告泽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房产商履行了约定义务,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不同意赔偿。2002年房产部门曾规定,地下室的登记类型只能是“其他”,这一点在业主的小产证里已经注明了,业主是知道的。另外,合同中已经注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地下101室,这就证明这套房屋是指地面101室,而不是地下101室。之所以一起卖,是因为101室与地下层不可分割。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结构为地上3层,地下1层,根据这一条,业主应该知道房屋主体指的是地上层。而且,这位律师表示,业主在买房之前,应该看过房产商的规划图,其中已经显示了地上层和地下层的不同,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所以不存在房产商不履约的情况。现在房屋的居住并未给业主造成麻烦,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调解。

  另外28户的诉讼即将开始审理,法庭对于这4户的起诉将择日宣判。(李胜南)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