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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经验 深圳出台国内第一个循环经济条例

2006年06月30日 10:06

     据披露,循环经济法已经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国目前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图为一石化公司工业水循环处理池。 中新社发 张和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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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深圳六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郑小红)《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个针对循环经济的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今天在相关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条例将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

  深圳经过二十六年改革开放,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深圳地域狭小,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环境问题、水污染依然严重,深圳发展循环经济更加紧迫、更加需要、更为关键。

  他说,深圳人大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实际,从三个层次上开展立法工作:一是作为纲领性法规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规范。即将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

  条例分为七章,即总则、规划与计划、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支持与鼓励、示范与推广、宣传教育和附则,共五十五条。包括逐步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废弃物回收制度、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和淘汰制度;绿色消费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等 。其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等国家允许设立的政府基金或者政府控股基金,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或者优先安排资金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庄礼祥表示,下一步,深圳人大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第二层次的专项配套立法工作,如能源节约立法、国家机关节约立法、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立法、绿色消费立法、最终废弃物处置立法等,并研究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其他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现行法规。(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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