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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成效取决于政府角色定位 应平衡地区差别

2006年06月28日 09:0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着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反垄断法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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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8日电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禁止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在市场上滥用权力以及实行歧视性政策,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此,今天出版的新京报刊载文章指出,要真正有效地开展反垄断,除了立法理念和技术,还必须有两个条件配合,一是重新定义政府与经济的关系,二是平衡地区差别。

  文章称,目前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努力表明,打破垄断将是中国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主题。但它同时也表明,尽管中国已经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走了二十多年,可在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依然有许多斩不断、理还乱的复杂纠结。

  文章表示,中国的特殊国情在于,市场经济是在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原发性垄断”与政府行为密切相联。所以,无论是反对传统性的垄断还是原发性的垄断,都要求首先约束和纠正政府的行为。

  因此,真正要有效地开展反垄断,除了立法理念和技术,还必须有两个条件配合:一是重新定义政府与经济的关系,二是平衡地区差别。

  一方面,由于对政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的认识还不明确,导致了在中国,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的GDP有关,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关,与地方政府官员的仕途升迁有关。这种体制关联是双刃剑,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刺激地域性的经济-政治垄断。这种垄断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相互歧视性地对待,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因此,反垄断立法其实是要求政府执政观念的第二次变革。

  文章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要求政府为发展市场而努力,这种努力不是要政府自己在其中担当经济角色,而是要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决策,提供最好的环境条件。具体来说,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着眼于“流动性”,即拆除壁垒,提高市场的可进入性。要使政府做到这一点,除了法律,政府行为和政府绩效的考核指标,显然也需要有重大变革。

  另一方面,地方性垄断的形成,与地域发展不平衡有关。在地区差别较大,而且这种差别也与整个政府投资以及发展政策上的倾斜有关的情况下,相对落后地区更容易倾向于以保护主义的垄断,作为自己的一种发展策略。因此,要坚持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中央政府就要在扭转不平衡方面有更大努力。否则,地方垄断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编辑:吕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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