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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制订"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法律草案

2006年08月15日 02:40

  中新社澳门八月十四日电 (记者 黄鸿斌)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十四日讨论了“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法律草案,针对现行感化和教育违法未成年人的法令进行修改,建议加入警方警诫、社会服务令、感化令等措施。该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建议在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日表示,据社会统计资料,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十二至十六岁之间,因此,法务局在二00二年启动对六五/九九/M法令的研究,认为有关法令有修改的必要,特别是完善当中的教育制度,以便更有效协助违法的青少年改过自新,以达至重返社会的目的。

  唐志坚指出,政府在修订法令时,遵循了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参考了其他国家和邻近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并听取了关注青少年的社团、教育机构和社会人士的意见。

  为达至教育、治疗和矫治的目的,草案建议将原有法令中对违法青少年实施的五种措施增至八种,包括警方警诫;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收容。

  此外,行政会亦就修订“免费教育津贴制度”及“补充服务费津贴制度”两份行政法规进行讨论,提高小学预备班、小学、初中的免费教育津贴和补充服务费(杂费)津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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