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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的黎以停火决议主要内容 

2006年08月12日 15:25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报道,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一致通过以黎停火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安理会确定目前黎巴嫩局势已经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1、呼吁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真主党立即停止所有的攻击,以色列立即停止所有的军事进攻行动。

  2、在全面停止敌对行动上,要求黎巴嫩政府和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按照第11节所规定之内容被授权一起部署至整个南部地区;要求以色列政府在这些部署开始的同时将所有以军从黎巴嫩南部撤出。

  3、根据联合国第1559号决议(2004)和第1680号决议(2006)以及相关的塔伊夫协议之规定,强调扩大黎巴嫩政府对黎巴嫩全部领土的控制的重要性;黎巴嫩政府将履行全部主权,没有黎巴嫩政府的同意和黎巴嫩政府的批准,将不得拥有武器。

  4、重申安理会强烈支持完全尊重蓝线(以黎分界线)。

  5、同时重申安理会强烈支持黎巴嫩在国际认同的边境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国际认同的边境参照1949年3月23日以黎停战协议之规定。

  6、呼吁国际社会立即采取行动扩大对黎巴嫩人民的经济和人道主义援助,其中包括确保此前转移的人们安全返回,在黎巴嫩政府的授权下,依照第14和第15节,再次开放机场和港口;同时呼吁为黎巴嫩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更多援助。

  7、确定所有方面都保证不会采取违反第1节所规定之内容的行动;确保这些行动不会对寻求长久解决方案、对人道主义行动进入平民当中带来不利影响,其中包括为人道主义运输或自愿返回的人建立安全通道,以确保此前转移的人安全返回。呼吁所有方面都遵守自己的职责,并与安理会展开合作。

  8、呼吁以色列和黎巴嫩都支持基于以下原则和要素的永久停火和长久解决方案:

  --双方完全尊重蓝线

  --预防恢复敌对行动的安全安排,包括在蓝线和利塔尼河区域建立一个无武装人员、设施和设备的区域,除了根据第11节被授权部署至此的黎巴嫩政府和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外。

  --完全履行塔伊夫协议、联合国第1559号决议(2004)和第1680号决议(2006)之规定,解除黎巴嫩境内的武装组织的武装。依照黎巴嫩内阁2006年7月27日之决定,除黎巴嫩政府外,不得拥有武器。

  --无黎巴嫩政府同意,黎巴嫩境内不得有外国军队。

  --除黎巴嫩政府授权外,不允许向黎巴嫩销售和提供武器和相关物资。

  --以色列向联合国提供其所拥有的在黎巴嫩境内埋设地雷的地图。

  9、邀请秘书长(科菲-安南)支持保护尽快的就黎巴嫩政府与以色列政府之间达成协议的原则和要素的努力。这些原则和要素在第8节内被阐述。

  10、要求秘书长联络相关的国际参与者和有关各方拓展履行塔伊夫协议和第1559号决议(2004年)和第1680号决议(2006年)之规定的提议,包括解除武装,绘制黎巴嫩的国际边境,特别是在有争议和未确定地区,其中还包括Shebaa农场地区;将这些提议在30天内提交安理会。

  11、决定为了增加和加强军队的数量和设备、委任托管权和活动范围,授权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将部队人数扩充至15000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除了执行联合国第425号和第426号(1978年)规定的委任托管权外,还将执行:

  a、监视停止敌对行动。

  b、在部署至整个南部,在以色列根据第2节规定将以军从黎巴嫩境内撤出时,协同和支持黎巴嫩军队。

  c、与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协调涉及第11节b项之规定的行动。

   d、扩大援助以帮助确保人道主义能进入平民当中,确保转移人员自愿和安全返回。

  e、帮助黎巴嫩军队能够建立第8节中所提及的区域。

  f、根据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帮助黎巴嫩政府履行第14节之内容。

  12、 根据黎巴嫩政府的要求,部署一支国际部队,帮助其在整个黎巴嫩境内履行职权,授权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可在其部署的区域内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确保其活动区域不会被任何类型的敌对行动所利用。根据安理会的委任托管权,可以用武力方式抵抗解除其职责的企图,并以保护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在不损害黎巴嫩政府的职责下,保护平民不受即将到来的身体暴力的威胁。

  13、 要求秘书长尽快提交方案确保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能够执行本决议所列出之作用;督促成员国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做出适当贡献,对部队提出的援助要求作出确实的回应,同时安理会对此前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做出贡献的国家表达强烈的感激。

  14.、要求黎巴嫩政府保护边境和入口的安全,防止未经批准的武器和相关物资进入黎巴嫩境内;要求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根据第11节的授权,在黎巴嫩政府的要求下,给予援助。

  15、决定所有国家均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利用悬挂本国旗帜的船只和飞机:

  (a) 向黎巴嫩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出售或提供各类武器和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设备、准军事设备以及上述内容的零备件,无论是否为本国生产的。

  (b) 向黎巴嫩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涉及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a)小节中所列内容的技术训练或援助。

  此外,这些禁令不适用于经黎巴嫩政府授权或经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授权的武器、相关物资、训练或援助。

  16.、决定扩大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委任托管权直至2007年8月31日;表达安理会在随后的决议中考虑进一步加强委任托管权和其他措施为履行永久停火和长久解决方案做出贡献的意图。

  17、要求秘书长在一周内向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后将定期报告。

  18、强调在中东地区获得全面的、公正的和持久的和平的重要性和需要性。和平基于所有的相关决议,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达成的第242号决议(1967)和1973年10月22日达成的第338号决议(1973)。(章田/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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