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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是法官的职业戒律

2006年09月18日 09:33

    资料图片:6月29日,“七一”前夕,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新审判综合大楼正式启用,30名法官代表在这里面对党旗、国徽庄严宣誓,表达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信心和决心。 中新社发 李长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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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重大事项将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依我之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应当慎言的规定诠释了这样一个基本法理:法官应当慎言,慎言是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的职业戒律和职业操守。

  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在我看来,律师的确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但真正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角色乃是法官。倘若说律师是法律的自由代言人,那么法官就堪称法律的化身和法律帝国的国王。

  “控辩”取代“纠问”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

  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平裁判文书。可以说,法官的功夫在庭外,制作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才堪称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辩论并注意规范辩论秩序。

  笔者曾在基层法院工作过几年,感觉基层法官在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仗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还不能不归咎于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国际通行的司法惯例和司法理念的无知。当然,法官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现象也与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及其相应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纠问式”审判方式逐渐被“控辩式”审判方式取代,法官在庭上喋喋不休的现象似乎已有明显的削减。曾任大法官的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诚哉斯言。

  法官律师定位明确

  法官不得在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要像外交官那样慎言,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稳重、理智和慎言乃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一般而言,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当然,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对话和沟通,这既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一言以蔽之,法官在庭上切忌喋喋不休,在庭外切忌大放厥词,要将功夫下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在裁判文书上将法理、情理讲透摆明,通过权威性的裁判文书以理服人。对当事人而言,参与庭审无疑是最佳的讲理方式;对主审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才堪称最佳的讲理方式。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

  与法官的职业形象不同,律师素以能言善辩见长,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甚至咄咄逼人似乎早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律师形象。诚然,口才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质,能言善辩是律师在法庭上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在法庭这个针锋相对的场所,律师扮的是“辩者”的角色,演的是活生生的“话剧”。庭审时,律师自身所有的经验、智慧和学识都要及时通过话语这个重要的载体或工具传达给对手和法官。因而,“善辩”的确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养。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出庭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驳倒检察官或对方的意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或观点,以力争法官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

  “慎言”和“善辩”是分别对法官与律师这两类角色的不同定位,也是两类诉讼文化的不同标识。在建构现代诉讼文化的过程中,中国法官特别需要注意恪守“慎言”这一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要。倘若将“我说故我在”形象地称之为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那么“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摘自香港《大公报》;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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