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奉劝各位读者:“凡是有警察局所在的道路,能避开则避开,不要在其间行驶。”
本人的驾照自动延期近二十年,仅有的两张罚单均在蒙特利公园市警局所在的Newmark Ave.上吃的,均属“乌龙”。为了不影响纪录和保费,均缴上比罚单还高的费用,上课消灾。
第一张是在“停车”标志(STOP)前,因该路型属正方型,四面八方一目了然,本人踩下了剎车,迅速瞄了左右及前方均无车,因此没有停够“数三下”的时间,即松开剎车,车子自然立即前滑,这时警察大人上来了,想来他早等在一边,说我没有停车,我不服气地说:“我停了!”他说:“没有!你只是慢下来而已!”我了解规矩,此时不能与之争辩,因此签字接了罚单。其实,这次我有两个证人在车上,如果上法庭多半是可以胜诉的,但因顾及老父年迈体弱,另一位阿姨则不谙英语,拖他们上法庭对他们而言是很辛苦的,美国法庭程序的冗长,令人望而生畏,因此只有缴一百多元,申请上课了事。
第二张则更呕了,我行至Atlantic Blvd,和Newmark Ave.交口处,绿灯变黄灯,因我前轮已过了白线,依法可以继续前进,且我是右转,基本上一定减速,当我车头已转过去时,黄灯转成了红灯,不一会警车追了上来,他问我:“你知道你做了什么吗?”我说:“我想你是指我闯黄灯?”他说:“我必须告诉你,你是最诚实的人之一。”等我接过罚单一看,上面却写了“闯红灯”。我知道遇到老油条了,这下非同小可,闯红灯的罪极重,势必影响我的纪录和保费,此外也不愿被冤枉因此毅然缴了三百多元,申请出庭。
我在法庭上足足等了三个小时,最后一个轮到,在其间,看见被这位警察开单的还真不少。法官先问他事由,他居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我则据实以告,并且替他缓和地说道:“也许这交叉路口的灯号转换较快,所以我刚过线时黄灯变了红灯,使他误以为我闯了红灯,而且我的驾照已自动延期近二十年,换了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破坏这优良纪录。”该警察仍不甘示弱地说:“我非常确定她是闯红灯,这路口的黄、红灯转换时间是三点五秒。”语气甚为专业。
这时法官取下眼镜,若有所思的说:“嗯,你这情形十分难断。”数秒之后,判我有罪。想来是警察与我各执一词,我无证人相佐,法官只有采取执法者之证词。另外,前面好几位申诉者,在案件结束时,法官均提示他们:“你若愿去上课,可去那边缴××钱。”却未提示我,我于是问道:“我可以去上课,以注销这张吗?”法官答道:“本来不可以,但因你过去的优良纪录,我特许你去上课,去那边缴钱吧!”这时我才明白,法律是不时在更改的,这跟我十多年前所听说的出庭即使败诉,仍可请求去上课以注销罚单又不同了。
在我上过了课,去法院递缴凭单时,那事务员拿出一份学校名单,寻找我上课的学校,我不解地问:“你在找什么?难道还有学校不在名单上吗?”(不在名单上的学校即未经立案许可,属不合法的)她说:“是的!”我的天!还有人敢开不合法的学校收费授课,或者根本是吃罚单的人自己编造的学校?
根据我久居美国的经验,凡事有疑问,一定要询问法定机构,朋友之间相互打听易被误导,尤其涉及法律的事,搞错了之后是无法挽回的,更不可以中国的情法理套到美国这异文异俗的国家。宜慎之!(来源:北美《世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