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付房款不登记不拥有产权 物权法提示登记有效

2005年08月03日 15:47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新闻晚报报道,物权法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布,其中提到:物权应当公示。房屋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你支付了房款,搬进了房屋,如果没有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房屋登记,那么这套房子仍然不属于你。

  房产交易中心的陈涧波副主任告诉记者,上海自1996年3月份即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而物权法草案关于房屋登记的规定更为精细,在登记制度、提供材料、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效力、预防登记等方面都提供了很详尽的条文,这样能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不过新规定前,上海市民以前买卖房屋进行的登记将仍然有效。

  谈及房屋买卖要登记公示,陈涧波副主任说:“这个规定非常必要。要让别人知道这套房屋有主了,就必须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确认房屋的归属,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他同时表示,尽管上海早就有登记制度,但是确实还存在有些开发商故意利用未登记房屋进行“一房二卖”的情况。

  记者从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获悉,今年初,刘小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她与开发商从订立商品房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房款,到搬进这套房子,始终没有进行房屋登记过。

  经过亲友的提醒,刘小姐才知道开发商完全有权利把未登记的房子再卖给别人,她马上带着材料来交易中心登记了。幸好刘小姐登记时这套房屋没有被“一房二卖”,否则对于刘小姐而言,不仅得不到房屋,而且还会损失今后转卖房屋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陈涧波副主任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及时登记,就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 (陈文蔚)

 
编辑:吴歆】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