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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贪官卷走50亿美元 外逃贪官将在全球遭围剿

2005年09月06日 21:10

  在今天进行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题中,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了会议关注的焦点,与会的中外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将形成一个追捕外逃贪官的浪潮,外逃贪官们将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围堵。

  4000外逃贪官卷走50亿美元

  这些年,国人看到太多的贪官卷款潜逃海外,一些发达国家似乎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心目中的“天堂”。他们卷走的大量资金不仅减少了中国的资本积累,而且这种不正常的跨境资本流动,还会对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产生有害影响。从媒体披露的国内外逃贪官在海外境遇的报道看,这些贪官在国内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大都没等到东窗事发,便逃之夭夭,亡命海外。靠着他们在国内贪污受贿攫取的不义之财,在海外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如外逃的河南厅局级干部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委书记)在新西兰的奥克兰购买了豪华别墅和汽车,过着富豪般的生活。

  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引用较早前的报道说明外逃贪官的危害: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0名中国贪官通过各种渠道逃到国外,据最保守的估计,50亿美元被他们卷走。

  来自公安部的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有学者推算,近10年间中国各种外逃资本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其中不少就是贪官侵吞的国有资产。

  境外追逃3把利剑

  为了外逃贪官得到制裁,中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国际合作。对此,中国采取了司法协助、引渡、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等一系列措施。

  从1987年9月到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中国将外逃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去年4月16日,中国警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对被美国警方押送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执行逮捕。余振东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4.85亿美元的巨额公款后潜逃美国。2001年11月,中国警方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的密切合作,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部分赃款并全部返还中国。自2002年底,余振东在旧金山被捕后,一直被美方拘留。此次他成为第一个被美国遣返的中国贪官。

  中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从1994年3月起到2004年10月,中国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近些年来,每年惊动高检的职务犯罪出逃为20至30件,引渡回国者为5名左右。

  至今为止,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5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的嫌疑犯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原温州市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原厅长杨秀珠涉嫌腐败出逃,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追捕,杨秀珠于今年5月,在荷兰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望通过

  “赖昌星还要在加拿大赖多久?”研讨会上,多名与会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还有100多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协议。对于外逃到这些国家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取决于诸多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中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手段和办法,加大追逃力度。由于我们国家同有些国家没有引渡条约,也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使得一些涉嫌腐败犯罪的外逃者无法及时引渡。

  而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惯例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做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虽然中国政府去年12月10日就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一直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所以《公约》仍未生效。王建明说,目前中国检察机关正在努力使这个《公约》得到通过。

  马克昌教授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些具体犯罪,中国刑法尚未规定,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又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国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4种犯罪,而《公约》规定为“财产为犯罪所得”,对犯罪未加限制。《公约》规定的某些措施,中国立法也尚未明文规定。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议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有望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马克昌教授预测说,《公约》肯定会得到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批准之后,为了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与《公约》有关的规定必将做相应的修改。这将会推进中国刑事法制的改革,同时将会推动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国际合作,从而有助于将潜逃国外的腐败嫌疑人引渡回国,给予应得的惩罚。

  (稿件来源:《北京晚报》,作者:邱伟)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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