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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叫停“复原乳” 添加须明示

2005年09月21日 09:25

  中新网9月21日电 据东方早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志标注管理。

  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通知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链接:何谓“复原乳”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

  复原乳营养如何有许多争议。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标准对用复原乳为原料和用生鲜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的营养要求是一样的。

  国家标准允许酸牛乳和灭菌乳用复原乳作原料,而巴氏杀菌乳不能用复原乳,同时还规定,以复原乳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明为“复原乳”。但有些生产企业却隐瞒真相,明明使用了复原乳为原料,却不明示。

 
【编辑:贾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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