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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过了月饼券废了?消费者商家律师们各说纷纭

2005年09月22日 15:25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新闻晚报报道,因种种原因消费者手中的月饼券过了商家规定的领取日期,因此,商家以“过期”为由拒绝兑换月饼,消费者平白受损,自然心有不甘。逾期的月饼券是否就作废了?消费者、商家、消保委、律师对此众说纷纭。

  【消费者】没货了就应退钱

  据上海市消保委透露,近期投诉排行榜上,点击火爆的当属月饼。仅以9月15日-20日为例,月饼投诉共156条,除了月饼质量和“有券无货”两大问题外,月饼券逾期作废的相关投诉也有13条。家住康定路的张女士,因邮局出现问题,19日才收到朋友寄来的月饼票,连忙赶到领取点,却被告之月饼票作废,不予解决。一张月饼券,少说一两百元,就这么“过期作废”了,消费者自然心有不甘。部分消费者认为,过期了,没货了,就应退还现金,或改换其他食品。

  【商家】最多延长有效期

  昨日上海市部分月饼商,对于消费者的意见,他们并不认同。商家认为,生产月饼都是节令性行为,每年也只在中秋节前生产和销售月饼。因此,给月饼券设置一个领取截至日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他们也表示,考虑到一些顾客的特别需要,会不同程度延长领取时间。

  如新雅月饼,券上标注的有效期是9月18日,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告之9月28日之前都可到专门窗口继续领取;杏花楼月饼券标注过期日期是9月15日,但领取时间可延长到本周末;给出类似延期回答的还有哈根达斯、香提等。

  【律师】逾期作废是霸王

  市消保委法律事务部表示,判定一个条款是否“霸王”,首先要看它是否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其次就是看它设置是否有理由。月饼券就好比一张食品订单,商家根据你的订单生产相应食品,食品是有保质期的,设置一定期限的理由是充分的。再则,月饼的经销商有很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为此,卢湾区消保委丁秘书长也表示,接到类似投诉,只能在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尹文清律师认为,“逾期作废”是霸王条款。他认为,消费者购买月饼券时,与商家形成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承担各自违约的风险。在约定时间(领取期限)内没有领取,是消费者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就是保质期逾期。消费者有可能会领到过期的,或即将过期的月饼。但绝不能说过了时间,就什么都没有了。商家应该对领取日期,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在一定的宽限期内,给予消费者换购其他食品或由商家将券折价回收,只是简单规定“过期作废”,显然不妥。(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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