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消协:购物后商场保安要查验小票并盖章属侵权

2005年09月28日 11:00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日四川省消委透露,在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的“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中,“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属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据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介绍,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因此,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点评了今年商场、超市以下几种不平等格式条款:

  一、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二、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三、“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四、“最终解释权”岂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五、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六、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石莉芳)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