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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保安枪支走火 受害人索精神赔偿未能如愿

2005年10月15日 18:17

  中新网10月15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押运运钞车的保安人员枪支不慎走火,将一老人陶某射伤,致其住院近3个月。事后,陶某起诉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提出了高达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近日,此案一审宣判。

  200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运钞车的押运保安持枪走火,击伤65岁的陶某,闯祸的保安迅速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老人住院治疗了84天,期间除其老伴一直在医院护理外,肇事者所在的保安公司也安排专人进行看护,并主动购买了睡衣及营养品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736元也全部由保安公司给付。

  出院后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工行淮北分行作为保安公司的雇主,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陶某在诉讼中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3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本案审理中,工行淮北分行对于自己被牵扯进来表示了反对意见,银行提出根据其和保安公司的押运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承担该行接送款包、现金调交等标的物的安全押运业务,其对派出人员的所有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由此银行方面认为和保安公司属服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安公司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过错,但基于老人只是小腿受轻微伤,医疗费也由其全部结清,于情于理他们基本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所以只愿意承担护理费、营养费等1000余元。

  淮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对陶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保安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银行和保安公司的押运合同,保安公司对派出人员的所有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故工行淮北分行对本案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鉴于老人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所以法院认为其索要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过高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保安公司赔偿老人护理费、营养费等3382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13382元。因不满一审判决结果,陶某已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忠好 钱勇)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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