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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以利遣返贪官追赃款

2005年10月22日 21:07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齐彬)中国立法机关拟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利于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二00三年十月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十二月签署。截至今年九月十五日,已有三十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公约共七十一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中国副外长武大伟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国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有关国内法基本一致。

  武大伟表示,公约为各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公约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据了解,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五百多人,涉案金额达七百亿元人民币。从一九九三年至今年一月,有两百多嫌疑人被缉捕回国。另外,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也经常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武大伟介绍说,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制定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等。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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