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哈尔滨市首例“气死人”案一审宣判 原告获赔5万

2005年10月27日 15:39

  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气死人"到底该不该赔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日前认为,导致死者发病的原因是他与被告争执诱发的,是被被告气死的。所以,一审判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7岁的季某与其东侧邻居曹某因房屋采光问题发生纠纷,从争吵发展到撕扯到一起。气愤不已的季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可他被民警告知,曹家已经报了案,对方称季某动手打伤了曹某,要求季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18时许,季某从派出所回到家后,发生胸口闷、喘不过气现象。在将季某送往医院的路上,季某心跳停止。

  200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季某的死亡鉴定书结论为:“季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季某的家人认为,季某是被曹家人气死的,于是将曹家几人起诉到法院。

  松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曹家人与季某争吵、厮打,造成季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虽然被告不知道季某有冠心病,但他们本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季某情绪激动的后果,而情绪激动是造成季某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与季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季某也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季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47494.21元,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哈尔滨市尚属首例。(李丹 郭毅)

 
编辑:巫峰】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