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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拟采取三方面措施配合“禁毒战”

2005年10月27日 18:25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马海燕 白文亭)中国《易制毒化学管理条例》将于十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商务部科技司司长常晓村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商务部准备采取三方面的举措。

  商务部将陆续出台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国际核查的规定、《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常晓村特别指出,这里面所说的“特定国家”,主要是“金三角”地区,缅甸、老挝、泰国这些比较敏感的地区。通过上述配套规定的出台落实,可以有效地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进入非法流通渠道。

  商务部准备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的经营出口审查管理体系。为了有利于限制非法,保护合法,商务部准备把第三类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把需要核查的由省级初审后,核准为商务部核准,有的还需要转送公安部实施国际核查。常晓村希望这些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管理职能,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商务部还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常晓村表示,作为禁毒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商务部愿意同公安部、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商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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