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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朱明瑛拖欠物业费案一审被判支付2.4万元

2005年11月03日 10:00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上午,著名歌唱家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朱明瑛10日内,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2.4万元。宣判后,朱明瑛的律师当庭表示将上诉。

  建国物业的代理律师在庭上陈述,2004年5月,朱明瑛与北京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和补充说明各一份。同日,管委会进行了公告。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朱明瑛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及其相关费用。

  而朱明瑛的代理律师对此反驳说,建国物业进入小区没有经过合法的招聘、选聘及招投标程序,不具备合法资格,而作为案外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权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法院认为,清境明湖小区处于无物业管理状态下,朱明瑛与原告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虽然该协议及说明不具备正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特征、不具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但是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做出的委托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故作出以上判决。(侯毅君)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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