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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流感疫苗接种指导意见 8类人群禁止接种

2005年11月03日 10:13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中国卫生部网站今日消息,卫生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印发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要求参照执行。

  卫生部此举意在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制定,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了流感防治工作特点。

  这一《指导意见》推荐的流感疫苗接种人群包括:60岁以上人群;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荐人群和推荐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指导意见》指出,禁止接种流感疫苗的人群包括: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慢性病发作期;严重过敏体质者;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关于接种疫苗的时间选择,《指导意见》说,由于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份。各省可根据当地流行的高峰季节及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确定并及时公布当地的最佳接种时间。

  《指导意见》要求,流感疫苗由群众自愿接种,费用自行负担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另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异常反应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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