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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会从三方面完善个税的调节收入与分配作用

2005年11月16日 14:20

  中新网11月16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近日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今后将从三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与分配作用。

  这位负责人指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系统工程,个人所得税虽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杠杆,但决非调节收入分配的唯一手段,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独特并且无可替代的,但同时又是有局限的。因此,为了进一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只有全社会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收入分配的规范和调节工作。

  该负责人在具体阐述这三方面时说,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着重抓好两项工作:第一,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第二,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逐步扩大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要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

  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大力普及和鼓励使用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三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从长远看,要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科学、合理地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调整级距,合理确定税率,拓宽税基,严格征管。当前,应着力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适当调整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二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推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各方面所认同。但我们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其所应当充分发挥的调节作用还需要社会各方面条件的配合和协调,而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这些社会经济管理的环境的形成需要有一个过程,只有通过改革,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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