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购物指南》在三十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
按照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但可拥有申诉的权利。《精品购物指南》一方明确表示将就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精品购物指南》还表示将起诉中国田径协会,理由是中国田径协会介入私权范围的法律诉讼,对法院独立审判构成“行政干扰”。
按照相关规定,《精品购物指南》有权利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这意味着《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仍需于三十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如果《精品购物指南》不履行法院判决,刘翔一方可以于半年到一年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刘翔代理人表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今天推翻了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