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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修订第四稿出笼 明确资源使用有偿性

2005年12月16日 13:56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煤炭法修订起草小组今日正式提交了《<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听取来自有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学者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煤炭法》修订工作组组长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表示,《<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稿》总体上符合加强煤炭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但还需逐步深入地进行调研修订,希望明年能提请全国人大通过后,出台该部法律。

  “相比较于原有的《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第四稿在煤炭资源管理、战略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以及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主体资格方面有所突破。”吴吟表示,面对目前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将通过提高煤炭开采的进入门槛,来淘汰一些资金不足、技术不过关的企业,进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煤炭开采市场。

  《征求意见稿第四稿》设立了生态环境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增加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条款,将管理关口前移,从资金规模上提高开办煤矿的市场准入门槛。而且,从加大企业生产规模入手,意见稿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煤矿建设项目时要按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原则进行审批,适当限制小型煤矿的发展,鼓励建立大中型、特别是大型煤矿企业,以提高煤炭开采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新修订的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并规定国家制定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以促进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是指能够充分体现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炭资源储量进行统一管理,“其目的就是为国家改革对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法奠定基础。”

  目前,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煤炭企业及煤炭经营的管理上。国家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发放不同的十个法律文件“九证一照”,以及发放后定期后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来实现。吴吟表示,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调整后依法拥有的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权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力量,从立法上理顺煤炭工业的管理体制。 (范思立)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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