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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年收入超12万三月底前须主动申报纳税

2005年12月29日 17:20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事项。

  通知提示,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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