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妻子患有精神病割断儿子“命根” 丈夫诉求离婚

2005年12月30日 14:56

  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余某在病情发作时将4岁儿子的阴茎割断,丈夫吴某在为儿子四处求医无果后将妻子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12月2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准予二人离婚。

  原告吴某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2月31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一般。二人于1996年、2002年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五个月后,被告余某开始发病,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余某多次发病,经多次治疗未能治愈,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余某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有时会对丈夫吴某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

  2005年9月15日傍晚,余某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突然抱走儿子,拿起菜刀割向儿子的胯间,将儿子的阴茎割断。吴某带着儿子多处求医,但终因创伤过重,无法恢复。现原告吴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吴某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余某的精神病尚未治愈,且原告吴某生活困难的状况,由原告适当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为宜。因被告余某患有精神病,婚生子女随原告吴某生活更有利,但可免除被告余某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计币5000元。(周军 汪碧波)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