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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新规3月施行 房贷评估费将由银行出

2006年01月25日 16:13

  中新网1月25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后购房办理抵押贷款时,评估费用将改由银行负担。24日,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估价费由委托人承担。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抵押房产的价值,具体数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通知》同时明确,原则上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

  据了解,目前银行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强制要求购房人或抵押人缴纳评估费和律师费,业内人士认为,这两项费用是为保障银行利益而产生的,而由贷款人承担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新政策的制定维护了普通百姓的利益。另据了解,与《通知》配套下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洪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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